(校发〔202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维护我校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学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学术复核。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校申请学位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复核程序透明、公开。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的机构。校学位办公室作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接受其委托负责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的受理、组织实施等具体事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协助开展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工作。
第二章 学术复核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相关学术评价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学术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学术复核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学科专业、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学术评价结论;
(三)明确的学术复核内容、理由与要求;
(四)支持性材料(如有,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五)指导教师意见;
(六)复核申请人签名和提出学术复核的日期。
第六条 校学位办公室自收到学术复核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复核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告知复核申请人:
(一)符合以下情况,予以受理:
1.申请人具有申请学术复核的资格;
2.有具体的学术复核请求和理由;
3.学术复核申请材料齐全;
4.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二)学术复核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要求复核申请人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补正学术复核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复核处理期限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1.不符合学术复核范围的;
2.学术复核材料不完整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3.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复核的;
4.非不可抗力超过规定复核期限的;
5.复核过程中申请人经允许撤回复核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再度提出复核申请的;
6.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校学位办公室决定受理后,委托复核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进行复核。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审议,作出学术复核决定。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作出学术复核决定的程序如下: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自收到复核通知后,聘请相应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学术复核工作小组,优先聘请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共同参与。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此前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相应环节要求的人数,应当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单数。原参加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相应环节的专家原则上回避。
(二)学术复核工作小组对争议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要求复核申请人到场进行陈述与申辩。以三分之二及以上复核专家的意见为复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书面提交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复核过程应有记录。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术复核工作小组的复核意见和依据,以集体决议的形式(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最终的学术复核决定,并出具学术复核决定书。学术复核决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
1.对作出主体适当、内容认定合理、符合规定程序的学术评价结论,驳回复核申请,维持原学术评价结论;
2.对作出主体不适当、或内容认定不合理、或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学术评价结论,应当根据情况直接变更或撤销原学术评价结论。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将学术复核决定书交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送达复核申请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学术复核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学科专业、其他基本情况;
(二)复核申请的事项、请求和理由;
(三)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复核结论;
(四)作出复核结论的日期。
第十条 学术复核决定为撤销原学术评价结论的,按照以下程序重新组织开展相关学术评价。重新组织开展的评阅、答辩或成果认定等结果即为对该相应程序的终局结论。
(一)评阅
申请学士、硕士学位的,由复核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负责重新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阅;申请博士学位的,由研究生院负责重新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原评阅专家原则上应当回避。具体送审要求另行规定。
(二)答辩
由复核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负责重新组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按照首次答辩标准执行,原答辩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回避。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成果认定
由复核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成果认定工作,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成果认定仅接受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有效期内完成的成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把关,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复核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告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学位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学位复核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学科专业、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撤销其学位决定等相关材料及签收信息;
(三)明确的学位复核内容、理由与要求;
(四)支持性的材料(如有,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五)指导教师意见;
(六)复核申请人签名和提出学位复核的日期。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公室自收到学位复核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复核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告知复核申请人:
(一)符合以下情况,予以受理:
1.申请人具有申请学位复核的资格;
2.有具体的学位复核请求和理由;
3.学位复核申请材料齐全;
4.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二)学位复核材料不齐备,要求复核申请人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复核申请人补正复核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复核处理期限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1.不符合学位复核范围的;
2.学位复核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3.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复核的;
4.非不可抗力超过规定复核期限的;
5.复核过程中申请人经允许撤回复核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再度提出复核申请的;
6.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学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作出学位复核决定的流程如下:
(一)校学位办公室决定受理后,委托复核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进行复核,于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复核处理建议提交校学位办公室。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收到复核通知后,聘请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学位复核工作小组,对学位复核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学位复核工作小组由五人或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成员必须包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如有需要,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人员、聘请法律及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三)学位复核工作小组对作出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行为进行调查,以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的意见为复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要求复核申请人现场申辩。复核过程须有记录。
(四)学位复核工作小组将学位复核意见和复核过程、依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书面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
(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位复核工作小组的复核意见和依据,以集体决议的形式(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学位复核处理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将复核处理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六)校学位办公室将学位复核事项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集体决议的形式(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作出学位复核决定。学位复核决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
1.符合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主体、条件、程序的,驳回复核申请,维持原决定;
2.对不符合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主体、条件、程序的,撤销原决定。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依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学位复核决定,出具学位复核决定书,并送达学位复核申请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学位复核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学科专业、其他基本情况;
(二)复核申请的事项、请求和理由;
(三)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复核结论;
(四)作出复核结论的日期。
第十六条 若学位复核决定为撤销“不受理学位申请”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复核申请人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与学士学位相关的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申请,校学位办公室决定受理后,通知本科生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或国际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在学术复核、学位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学术评价结论和原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决定的执行。对于即将到达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的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复核、学位复核不延长其最长年限,也不延长其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限。超过最长年限的,终止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十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由2025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