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10-2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完善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提高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以及《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

 

第二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身心,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很好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沟通能力、文化包容能力、团队合作和终身学习能力,掌握攻读学位的专业领域的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可独立从事专业实践工作的卓越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基本毕业要求是: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位点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教育教学各项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达到以下要求,学校准予毕业。

1.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身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

3.在攻读学位的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独立从事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性的成果

4.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具备很好的国际视野,能够在跨文化背景下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四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是4年(硕博连读生自转入博士阶段起计算),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是5年。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时间一般不大于1年,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同意,可延长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在基本修业年限外不超过2年。因创业增加一次休学机会且累计休学超过2年的,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六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可独立指导,也可以导师为主成立导师团队指导。

第七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应以解决行业关键技术问题或复杂工程管理问题为主线,重点培养独立承担重大工程技术创新或复杂系统解决方案设计的能力,并根据实践需求,针对性学习前沿理论与应用方法课程。在强化专业基础、跟踪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掌握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系统性方法,培养实践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课程学习与实践研究应深度融合,注重案例分析、行业前沿研讨与真实场景问题求解的交叉互动。

第八条 为规范管理,落实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保证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

1.以下情况允许博士研究生更换导师:

1)导师调离或失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导师由于身体健康方面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博士研究生

2)如研究生提出更换导师,需要在其入学的两年后方可提出申请,学院审查确定应更换导师的情况。博士研究生结业后不允许更换导师;

3)由学校或学院决定必须更换导师的情况。

接收导师与原导师应同属一个学位点,接收导师在接收研究生当年应具有该学位点招生资格,研究生的导师资助类别保持不变。

2.更换导师的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

2)经导师、拟更换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批同意,报研究生院。由学校或学院决定必须更换导师的情况不需要原导师的同意;

3)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批意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应详细阐明同意更换理由及拟更换导师的选取理由;

4)对于研究生因与原导师发生严重学术争议而申请更换导师的情形,还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5)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在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导师信息。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施学术例会制度。

1.学术例会的组织方式:

1)学术例会原则上由导师负责召集组织,也可以由联合导师或辅助导师召集组织,参会人员应包括导师、联合导师、辅助导师及所指导的研究生等。

2)学术例会应定期召开,原则上两周1次。由召集人确定学术例会召开采取的形式、时间、地点和交流主题。

2.对学术例会的基本要求:

1)导师应充分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做好学术例会的设计和组织工作,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把学术例会作为全员育人的重要环节,提高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创新精神。

2)所有在读博士研究生应按期参加学术例会,确因故不能按期到会,应提前向召集人请假。导师须在每次学术例会进行过程中对博士研究生的报告或发言予以点评和总结。

3)导师和研究生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参加例会,认真听取发言,积极参与讨论。

4)除常规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外,二年级及以上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学期应至少在学术例会上做一次正式的学术报告。

5)会后应及时做好每次学术例会的总结和归档工作,保存相关电子或纸质资料,同时须做好考勤签到、会议记录等工作,并留存备查。

各学院应定期对导师组织的学术例会召开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了解学术例会召开情况及效果。

 

第五章  培养方案

 

第十条 培养方案是开展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与学分、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等。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位点特点制定。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规定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本学位点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对研究方向及相关学术领域的前沿动态应掌握的程度。培养方案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习实行学分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应修学分参照入学当年所在学位点培养方案要求

 

第六章  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导师应在博士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及学位点的实际情况,结合研究方向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特点,制定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中应有明确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范围,明确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学位实践成果、实践环节等要求和进度安排。个人培养计划要充分注意因材施教、切实可行,发挥博士研究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及指导小组讨论审核后报学院批准,一式三份,博士研究生、导师、学院各一份。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是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后,博士研究生和导师均应执行。一旦出现变动,需要作出变动说明,应经导师同意,报学院备案。

对于以硕博连读方式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应分别满足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和博士课程学分要求。

 

第七章  课程学习和综合素养的培养

 

第十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应根据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需要,在导师指导下选择适合的课程学习和综合素养的培养,在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前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与个人培养计划选定的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资格考核是对博士研究生在进入学位实践成果研究阶段前进行的一次综合审核,目的是考查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是否具备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实践工作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从事专业实践工作的综合能力,审查博士论文研究计划等。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的资格考核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完成,直博生在第五学期完成。资格考核由学院统一组织,资格考核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制定。学院可按专业学位类别成立资格考核委员会,定期举行。资格考核委员会由至少5名具有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参加资格考核前,应对进行如下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方可参加资格考核:

1.考核博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和科研工作态度;

2.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课程学习学分情况。

第十九条 资格考核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不参加资格考核,除特殊情况外,为“不通过”。通过资格考核者,进入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研究工作。不通过资格考核者,不能进行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一般应在半年后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第二次资格考核仍未通过者,终止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予以退学处理,其中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可转为硕士生培养。转为硕士研究生取消参加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资格考核进行审核,资格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并及时将成绩录入北京交通大学教务系统

 
第九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报告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体现创新,通过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取得创性研究成果。撰写学位论文或开展实践训练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创新能力的过程。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或导师团队的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本专业实践领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应在专业实践领域作出创新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专业领域掌握了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第二十二条 选题: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等,了解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发展动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论文题目或实践方向,要体现学科领域的前沿性和先进性。

第二十三条 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分析;

2.课题研究目标、研究的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实验安全风险分析及其可行性研究;

4.研究内容或实践成果的预期创新性;

5.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第二十四条 开题报告时间一般应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直博生在第六学期末之前完成。开题报告答辩由各学院统一组织,由3-5位所在学位点具有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评审组,在博士研究生现场报告后,对开题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审查的重点是研究的方向、内容、可行性、创新性等。开题报告答辩的具体要求由学院根据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确定。

第二十五条 开题后,如后续研究更换了选题,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写明更换选题的原因,及新选题的具体内容,导师审查、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批准后可按新选题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题报告答辩的评议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开题报告答辩,除特殊情况外,为“不通过”。通过者,继续进行研究工作。不通过者,在半年后可申请第二次开题报告答辩;第二次开题报告答辩仍未通过者,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予以退学处理,其中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可转为硕士生培养。转为硕士研究生的取消参加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开题报告进行审核,评议结果报研究生院,并及时将成绩录入北京交通大学教务系统

 

第十章  专业实践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应进行不少于1年的专业实践,一般应在第二或第三学年完成,直博生在第三或四学年完成。专业实践应结合科研项目或工程技术创新项目开展,通过参与校企共同承担的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和企业重大工程技术创新项目研究,着重培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重大工程技术创新能力和大型工程企业管理能力。实践内容由导师或导师组结合联合培养企业及所参与的项目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专业实践的形式与要求等按照《北京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及学院实施细则执行。学校实行专业实践考核制度,专业实践考核可单独组织,也可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检查或预答辩同时进行。

 

第十  学位实践成果中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检查是对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的一次阶段性检查,目的是检查博士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展情况,并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指导。

第三十条 中期检查一般应在第六学期末之前完成,直博生在第八学期末之前完成。中期检查由学院统一组织,由3-5名所在学位点的具有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检查组,在博士研究生报告论文或实践工作进展情况、已完成的内容和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发表学术论文等后,对博士研究生综合能力、论文或实践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组对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中期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展情况;

(二)已完成内容和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已获得的创新成果情况

(四)目前存在或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中期检查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不参加中期检查,除特殊情况外,为“不通过”。通过者,应根据中期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及时调整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内容及进度,继续进行相关工作。不通过者,在半年后可申请第二次中期检查;第二次中期检查仍不通过者,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予以退学处理,其中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可转为硕士生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中期检查进行审核,报研究生院,并及时将成绩录入北京交通大学教务系统

 

第十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送审、答辩

 

第三十三条 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的基础上,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论文或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应概念清楚、立论正确、分析严谨、数据可靠、计算正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撰写应层次分明、文字简练、图表清晰。与他人合作或在前人基础上继续进行的课题,必须在中明确指出本人所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在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完成后,应按正式答辩的要求举行学位实践成果预答辩。预答辩的目的是检查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完成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学位实践成果。通过者,方可申请正式答辩。

第三十五条 预答辩一般应在第七学期末前完成,直博生在第九学期末前完成。未能在第八学期的四月完成预答辩的博士生,应在第八学期的六月前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展报告答辩未能在第学期的四月完成预答辩的博士,应在第学期的六月前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展报告答辩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是否同意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送审、答辩的要求和程序见《北京交通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

 

第十三章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学期汇报

 

第三十七条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但还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实行学期汇报制度。学期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展情况及下一学期工作计划、预计答辩时间等。

第三十八条 学期汇报应于每学期末由学院统一组织,可按学位点定期集中组织。学期汇报应由3-5名所在学位点具有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评议小组,在听取博士研究生的汇报后,对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指出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进一步的工作建议。

第三十九条 评议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学期汇报,为“不通过”。通过者,应根据评议小组的意见调整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工作内容及进度,继续进行相关工作;连续两次评议结果为“不通过”者,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予以退学处理,其中专业学位博士学籍的第11学期末前的硕博连读生和第13学期末前的直博生可转为硕士生培养,最长学习年限为转为硕士学期的下一学期末。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期汇报进行审核,评议结果报研究生院,并及时将成绩录入北京交通大学教务系统

第四十条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博士研究生举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前,学院应对其所有学期汇报记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进行预答辩。

 

第十  博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的条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颁发博士毕业证书的条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的规定》,通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并通过研究生院的复核,颁发博士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颁发博士结业证书的条件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可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1)完成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未送审或不再送审;

2)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未通过送审,且不再启动送审程序;

3)未举行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4)未通过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5)未通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博士毕业的审核。

第四十四条 证书的颁发。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如达到毕业要求,则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所有博士研究生,如符合结业要求,则颁发结业证书;否则,一律按照肄业处理。

2)对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位证书的博士研究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2年内,可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送审通过后答辩,答辩通过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学位。逾期未申请者,学校将不再受理。

3)对于取得结业证书的博士研究生,自取得结业证书之日起2年内,可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送审通过后举行答辩。通过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学位。逾期未申请者,学校将不再受理。

4)对于取得结业证书的博士研究生,自取得结业证书之日起2年内,可提交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送审通过后举行答辩。通过毕业论文送审和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申请者,学校将不再受理。

 
第十  学位申请和结业申请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第四十五条 归档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过程和学位申请中各类文档归档的补充要求》执行。

 

第十  申诉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如对资格考核、开题报告答辩、中期考核等有异议,应在学院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博士研究生提出的申诉及时予以复查,并给予明确答复;如遇特殊情况,还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复审和复议。如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仍存有异议,可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过程中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依照《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中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    

 

第四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需要,可将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考核结果纳入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体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面向各类培养专项所专门制定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专项文件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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