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复审和校级评选;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二章  评选数量和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不超过上一学年度博士学位授予人数的5%,并向优势特色学科和培养质量好的学院倾斜。评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不超过上一学年度硕士学位授予人数的5%,并向培养质量好的学院倾斜。具体推荐名额由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学年度获学位人数按比例下达。

第五条  评选范围

1.参评范围为本学年度申请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且答辩评定等级为“优秀”;

2.评选类型分设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类,学术学位获得者参加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专业学位获得者参加优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选;

3.涉密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第六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评选标准

1.学位论文选题为本学科重要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实践成果注重应用导向,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2.学位论文在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前沿的基础上,有独到的新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实践成果前沿性、创新性或应用性突出;

3.申请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有发表与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关的有效代表性成果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4.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及其作者在意识形态等方面无问题,研究内容、学术观点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

5.材料翔实,逻辑严谨,表述准确,符合学术规范;

6.获得评阅专家高度评价;

7.暂缓公开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不可参评。

第七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评选标准

1.学位论文选题具有前沿性和引领性,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实践成果注重应用导向,有突出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2.学位论文在理论或方法上有较大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同类学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实践成果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成果前沿性、创新性与应用性并重,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

3.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内容直接相关的有效高水平成果;

4.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及其作者在意识形态等方面无问题,研究内容、学术观点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

5.材料翔实,逻辑严谨,表述准确,符合学术规范;

6.获得评阅专家高度评价;

7.暂缓公开的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不可参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评选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且获得导师推荐;

2.各学院组织初选,按照不超过学校分配的总额确定初选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于规定时间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复审;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入选名单。

第九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评选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且获得导师推荐;

2.各学院组织初选,可根据情况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初选,按照不超过学校分配总额的两倍推荐初选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统一排序后,于规定时间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3.学校设立专家组,对位居各分委会推荐名单前20%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则上予以审议认定,对未获认定的,通过会评、投票等方式确定提名名单,提名总名额不超过分委会推荐总数的50%;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入选名单。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作者及导师予以表彰。对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校相应奖励导师所在学院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奖励指标由学院统筹使用。对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者的校内导师,鼓励学院在招生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或学校认定的一级学会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作者的校内导师,参照上条执行。

第十二条  在推荐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选时,优先推荐学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参评。

第十三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订本学院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选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对已入选的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的规定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果,撤消获奖者及其导师的证书与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研通〔2023〕3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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