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0-2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研究生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学校设立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学术交流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基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出国访学及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本领域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章  基金设置


第三条 学术交流基金分为出国访学基金和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两类。出国访学基金主要面向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直博生入学后第二学年按博士一年级对待);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面向各年级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出国访学基金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到国外高水平的大学、研究机构进行为期半年访学的生活及交通费用;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交通费用以及宣读论文补助。

第五条 出国访学基金的资助额度为每人每月生活费1万元人民币以及往返交通费用;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包干资助往返交通费用、宣读论文补助标准为每人0.2万人民币。

第六条 出国访学基金及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每年资助名额视当年申请情况确定。


第三章  基金立项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外语交流能力、科研能力,并已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申请出国访学基金的博士生要求已收到外方正式邀请函,有明确的访学内容;申请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的博士生要求已收到会议邀请信,并且论文已经被会议录用或作会议报告的证明。

第八条 出国访学基金的评审遵循选拔一流学生、派往一流学校或专业、师从一流导师的原则,优先支持学校重点建设学科。

第九条 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的立项主要审查会议类别、会议主题与博士生学位论文研究方向相关程度等,基金仅资助论文的第一作者。

第十条 出国访学基金每年6月集中评审一次,学术交流基金随时接受申请,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同意,填写基金申请表,向学校提交申请。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出国访学基金中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资助的生活费用在办理出国手续时一次性支付。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基金分地区按相应标准资助,具体标准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返校后应提交总结报告,对获得出国访学基金的博士研究生,还应在学院范围内作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受资助的研究生应退还所领取的资助:

1.受资助的研究生提前结束学业回国,实际留学期限低于资助期限,资助金额应按照实际留学的期间结算。受资助研究生应退还多领取的奖学金。

2.对于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留学期限,未按期回国报到的受资助学生,应当退回所领取的全部资助奖学金。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外期间的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研究生出国期间的指导和管理。当出现第十三条的情况时,导师有责任协助学校督促受资助的研究生退还相应经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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