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不断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全日制专硕)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非全日制专硕)两类。全日制专硕和非全日制专硕除学习方式的差别以及本规定第三条约定事项之外,其他相关培养环节和要求相同。
第三条 学校不负责支付非全日制专硕的工资、各类补贴及医疗费用,不解决住宿,非全日制专硕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不享受基本奖助学金,其他管理环节与全日制专硕相同,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
第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身心,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较好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沟通能力、文化包容能力、团队合作和终身学习能力,掌握攻读学位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可从事专业实践工作的优秀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毕业要求是: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位点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教育教学各项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通过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达到以下要求,学校准予毕业。
1.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身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
3.在攻读学位的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具备较好的国际视野,能够在跨文化背景下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按照录取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由本人填写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学位点所在学院同意,可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专硕延长期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在基本修业年限外不超过2年。因创业增加一次休学机会且累计休学超过2年的,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非全日制专硕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5年。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八条 培养方式为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鼓励实行双导师制,即来自学校的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在岗全职第一导师,另一位导师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专家或其他具有丰富工程实际经验和责任心的技术专家,参与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践环节、项目研究与论文写作等的指导工作。学院应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前,通过师生双向选择,确定第一导师。
第九条 采取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非全日制专硕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
第十条 为规范管理,落实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保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
1.以下情况允许更换导师:
(1)导师调离或失去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导师由于身体健康方面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硕士研究生;
(2)如研究生提出更换导师,需要在其入学的一年后方可提出申请,学院审查确定应更换导师的情况。研究生结业后不允许更换导师;
(3)由学校或学院决定必须更换导师的情况。
接收导师与原导师应同属一个学位点,接收导师在接收研究生当年应具有该学位点招生资格,研究生的导师资助类别保持不变。
2.更换导师的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
(2)经导师、拟更换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在规定的时间报研究生院。由学校或学院决定必须更换导师的情况不需要原导师同意;
(3)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批意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学院应详细阐明同意更换理由及拟更换导师的选取理由;
(4)对于研究生因与原导师发生严重学术争议而申请更换导师的情形,还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5)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在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导师信息。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施学术例会制度。
1.学术例会的组织方式:
(1)学术例会原则上由导师或导师指定的团队成员负责召集组织,参会人员应包括导师、团队成员、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等。
(2)学术例会应定期召开,原则上两周1次。由召集人确定学术例会召开采取的形式、时间、地点和交流主题。
2.对学术例会的基本要求:
(1)导师应充分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做好学术例会的设计和组织工作,充分调动硕士研究生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把学术例会作为全员育人的重要环节,提高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创新精神。
(2)导师须在每次学术例会进行过程中对硕士研究生的报告或发言予以点评和总结。所有硕士研究生应按期参加学术例会,确因事不能按期到会,应提前向召集人请假。
(3)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参加例会,认真听取发言,积极参与讨论。
(4)除常规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外,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学期应至少在学术例会上做一次正式的学术或专业实践报告。
(5)会后应及时做好每次学术例会的总结和归档工作,保存相关电子或纸质资料,同时须做好考勤签到、会议记录等工作,并留存备查。
各学院应定期对导师组织的学术例会召开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了解学术例会召开情况及效果。
第五章 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各专业类别或专业领域应当根据国家各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有关要求,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与学分设置、专业实践、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等。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应当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实行学分制,在校期间应修的最低学分要求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导师应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两个月内,根据所在学位点培养方案要求,确定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并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要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与论文选题、专业实践、论文研究或实践的内容与方法及工作进度等做出具体安排。经导师审核,学院审定后执行。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由学院、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本人分别留存。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是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后,硕士研究生和导师均应执行。一旦出现变动,需要作出变动说明,应经导师同意。
第七章 课程学习和综合素养培养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前修满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学分。选课、考核与成绩管理等相关事宜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报告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撰写或实践训练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密切结合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问题作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选题,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实践训练等,开展研究和实践工作。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技术深度,实践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在导师的指导下必须由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能体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其内容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数据可靠、分析严谨、计算正确、文句简练、图表清晰、层次分明。与他人合作或在前人基础上继续进行的选题,必须在开题报告中明确指出本人所做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形式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课题来源,研究的目的、意义;
2.研究现状及分析;
3.课题工作目标、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或方案设计、技术路线、试验或实施方案、实验或实践安全风险分析及其可行性研究;
5.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第二十二条 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答辩一般应安排在第二学期进行,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答辩一般应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由学院统一组织,各学位点具体负责实施。开题报告答辩小组由3-5名专业类别或专业领域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导师可列席旁听。在硕士研究生现场报告后,答辩小组对开题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报告答辩的具体要求由学院根据学位点的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 开题后,如后续研究或实践更换了选题,由硕士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写明换题原因,及新选题的具体内容,导师审查、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按新选题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报告答辩的评议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如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通过),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开题报告答辩,除特殊情况外,为“不通过”。通过者,继续进行学位论文研究或专业实践工作。不通过者,在两个月后可申请第二次开题报告答辩;第二次开题报告答辩仍未通过者,终止硕士研究生培养,予以退学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开题报告进行审核,评议结果报研究生院。
学院应将开题报告答辩小组确定的开题报告答辩成绩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成绩录入北京交通大学教务系统。
第九章 专业实践
第二十五条 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应当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践;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应当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专业实践。专硕最晚在第二学期末进入专业实践环节,可采用集中或分段实践的方式,应有明确的任务要求和考核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专业实践考核制度,专业实践考核可与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或预答辩同时进行。专业实践具体形式与要求等按照《北京交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及学院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考核一般应安排在第三学期末进行;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考核一般应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由学院统一组织,各学位点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小组一般由3-5名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导师可列席旁听。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考核的评议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如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通过),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不参加中期考核,除特殊情况外,为“不通过”。通过者,继续进行学位论文研究或专业实践工作。不通过者,在两个月后可申请第二次中期考核;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者,终止硕士研究生培养,予以退学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中期考核进行审核,评议结果报研究生院。
学院应将考核小组确定的考核成绩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成绩录入北京交通大学教务系统。
第十一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
第二十九条 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一般应安排在第六学期初进行。由学院统一组织,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学位领域负责学位点具体实施。考核小组一般由3-5名具有专硕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导师可列席旁听。预答辩重点在论文或成果存在的问题,预答辩后硕士研究生根据预答辩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论文的修改。
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安排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环节。
第十二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
第三十条 凡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匿名送审前进行相似性检测,文字重合百分比(总相似比)由学院确定,原则上理工类专业不得超过10%,人文社科类专业不得超过20%。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对未通过相似性检测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允许修改后再次申请检测。通过学院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方可进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匿名送审。
第十三章 培养质量跟踪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课程学习阶段课程成绩过低,或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开题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考核”环节首次考核不通过或综合评价靠后,或“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环节经考核小组评定为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研究生,可列为“培养质量跟踪对象”。学院应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制定培养质量跟踪及保障措施的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可采取的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增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匿名送审评阅份数、公开答辩等多种方式,以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过程监控与管理。
第十四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匿名送审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全部实行匿名送审,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匿名送审前还应达到学院规定的成果要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匿名送审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每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至少由2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 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匿名送审的组织方式、送审结果的处理规则等,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通过匿名送审,方可组织答辩;未通过匿名送审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硕士研究生可修改论文或成果,在三个月后,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经导师同意,重新启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匿名送审程序。如达到了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十五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匿名送审通过后,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按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由学院统一组织,导师所在系所具体执行。答辩委员会成员由3或5人组成,成员须是所在学位点具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校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行业企业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为我校正式职工,具有助教及以上职称。硕士研究生导师列席答辩会,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或秘书。
第三十七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秘书宣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他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3.答辩秘书介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取得学术成果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评语;
4.硕士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主要内容,要对匿名送审修改意见及修改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5.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硕士研究生回答问题;
6.答辩会休会;
7.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为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否则为不通过;形成答辩决议书,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8.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决议;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作出决议,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之日的3个月后还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可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之日的至少3个月后重新启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匿名送审程序;如达到了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十六章 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条件: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颁发硕士毕业证书的条件:通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并通过研究生院的复核,颁发硕士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可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1)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未送审或不再送审;
(2)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未通过送审,且不再启动送审程序;
(3)未举行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4)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5)未通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硕士毕业的审核。
结业离校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在结业离校一年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位。
若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造成学位信息无法上报而不能获得硕士学位证书,责任由硕士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章 学位申请和结业申请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 归档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过程和学位申请中各类文档归档的补充要求》执行。
第十八章 申诉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如对开题报告答辩成绩、学位论文或实践中期考核成绩等有异议,应在学院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对硕士研究生提出的申诉及时予以复查,并给予明确答复;如遇特殊情况,还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复审和复议,或另行组织考核、匿名送审或答辩。如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仍存有异议,可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过程中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学术、实践活动中,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已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撤销其学位学历并收回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依据本规定,根据各自学位点特点,可提出更高要求,制定学院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需要,可将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考核结果纳入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体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面向各类培养专项所专门制定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专项文件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