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过程管理,不断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
第二条 硕士生的培养目标是: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身心,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较好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沟通能力、文化包容能力、团队合作和终身学习能力,掌握攻读学位的学科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可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优秀理论研究人才或优秀实践应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生的基本毕业要求是:
1.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身心,遵纪守法,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
3.在攻读学位的学科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具备较好的国际视野,能够在跨文化背景下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四条 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时间不应大于1年,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
第五条 硕士生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由硕士生本人填写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学位点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在基本修业年限外不超过2年。因创业增加一次休学机会且累计休学超过2年的,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六条 硕士生的培养方式为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可独立指导,也可以导师为主成立导师团队指导。
导师团队由导师和辅助导师组成,辅助导师应为校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是来自行业企业、其他高校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导师团队应在研究生入学第一学期内,由校内主导师发起、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联合提出申请,主导师所在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导师团队的申请流程与要求等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导师团队作用的实施办法》及学院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硕士生既要深入掌握所在学位点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掌握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设计、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能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可以同时进行。
第八条 为规范管理,落实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硕士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
1.只有以下情况允许更换导师:
(1)原导师调离或失去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原导师由于身体健康方面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硕士研究生;
(3)由学校或学院决定必须更换导师的情况。
2.如确需更换导师的,还应满足如下规定:
(1)研究生新生在入学后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更换导师,对于因原导师因调离、失去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退休或身体健康原因需要更换导师的除外;
(2)研究生结业后不允许更换导师;
(3)接收导师与原导师应同属一个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入学当年应具有学生所在学科(专业)招生资格。
3.更换导师的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更换导师申请表》;
(2)经原导师、拟更换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在规定的时间报研究生院,由学校或学院决定必须更换导师的情况不需要原导师同意;
(3)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批意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学院应详细阐明同意更换理由及拟更换导师的选取理由;
(4)对于研究生因与原导师发生严重学术争议而申请更换导师的情形,还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5)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在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导师信息。
第九条 硕士生的培养实施学术例会制度。
1.学术例会的组织方式:
(1)学术例会原则上由导师负责召集组织,也可以由辅助导师召集组织,参会人员应包括导师、辅助导师及所指导的研究生等。
(2)学术例会应定期召开,原则上两周1次。由召集人确定学术例会召开采取的形式、时间、地点和交流主题。
2.对学术例会的基本要求:
(1)导师应充分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做好学术例会的设计和组织工作,充分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文化氛围,把学术例会作为全员育人的重要环节,提高硕士生的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创新精神。
(2)所有在读硕士生应按期参加学术例会,确因故不能按期到会,应提前向召集人请假。导师须在每次学术例会进行过程中对研究生的报告或发言予以点评和总结。
(3)导师和硕士生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参加例会,认真听取发言,积极参与讨论。
(4)除常规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外,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生每人每学期应至少在学术例会上做一次正式的学术报告。
(5)会后应及时做好每次学术例会的总结和归档工作,保存相关电子或纸质资料,同时须做好考勤签到、会议记录等工作,并留存备查。
各学院应定期对导师组织的学术例会召开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了解学术例会召开情况及效果。
第五章 培养方案
第十条 培养方案是开展硕士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硕士生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与学分、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等。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位点特点制定。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硕士生学习实行学分制。硕士生在校期间应修最低学分为32学分。各学位点可在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规定学位点的课程学分要求。
第六章 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导师应在硕士生入学后两个月内,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所在学位点的具体情况,确定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并指导硕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要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与论文选题、论文研究的内容与方法及工作进度等做出具体安排。经导师审核,学院审定后执行。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由学院、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分别留存。
第十四条 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是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后,硕士生和导师均应执行。一旦出现变动,需要作出变动说明,应经导师同意,报学院备案。
第七章 课程学习和综合素养培养
第十五条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应修满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学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是硕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硕士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硕士生应积极参与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密切结合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择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调查研究、科学实验等,开展研究工作。学位论文要有新见解,在导师的指导下必须由硕士生独立完成。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应能体现硕士生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其内容要求概念清楚、立论正确、数据可靠、分析严谨、计算正确、文句简练、图表清晰、层次分明。与他人合作或在前人基础上继续进行的课题,必须在论文中明确指出本人所做的工作。
第十八条 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课题来源,研究的目的、意义;
2.研究现状及分析;
3.课题研究目标、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5.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第十九条 开题报告答辩一般应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由学院统一组织,各学位点具体负责实施。开题报告答辩小组由3-5名学位点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硕士生指导教师可列席旁听。在硕士生现场报告后,答辩小组对开题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审查。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的具体要求由学院根据学位点的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开题后,如后续研究更换了选题,由硕士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写明换题原因,及新选题的具体内容,导师审查、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批准后按新选题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的评议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如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通过),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不参加开题报告答辩,除特殊情况外,为“不通过”。通过者,继续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不通过者,在两个月后可申请第二次开题报告答辩;第二次开题报告答辩仍未通过者,终止硕士生培养,予以退学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开题报告进行审核,评议结果报研究生院。
学院应将开题报告答辩小组确定的开题报告答辩成绩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成绩录入北京交通大学教务系统。
第九章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应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由学院统一组织,各学位点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小组一般由3-5名所在学位点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硕士生指导教师可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的评议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如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通过),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不参加中期考核,除特殊情况外,为“不通过”。通过者,继续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不通过者,在两个月后可申请第二次中期考核;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者,终止硕士生培养,予以退学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中期考核进行审核,评议结果报研究生院。
学院应将考核小组确定的考核成绩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成绩录入北京交通大学教务系统。
第十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时间一般应安排在第六学期初进行。由学院统一组织,各学位点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小组一般由3-5名所在学位点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导师可列席旁听。预答辩重点在论文存在的问题,预答辩后研究生根据预答辩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论文修改。
第十一章 培养质量跟踪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课程学习阶段课程成绩过低,或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环节首次考核不通过或综合评价靠后,或“学位论文预答辩”环节经考核小组评定为论文存在较严重问题的研究生,可列为“培养质量跟踪对象”。学院应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制定培养质量跟踪及保障措施的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可采取的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增加学位论文匿名送审评阅份数、公开答辩等多种方式,以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过程监控与管理。
第十二章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前进行相似性检测,文字重合百分比(总相似比)由学院确定,原则上理工类专业不得超过10%,人文社科类专业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七条 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对未通过相似性检测的硕士学位论文,允许修改后再次申请检测。通过学院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的论文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第十三章 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第二十八条 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匿名送审,在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前还应达到学院规定的学术成果要求。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每篇论文应至少由2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匿名送审的组织方式、送审结果的处理规则等,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通过匿名送审,方可组织答辩;未通过匿名送审的学位论文,硕士生对论文进行修改,三个月后经导师同意,重新启动学位论文匿名送审程序。如达到了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十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匿名送审通过后,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按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统一组织,导师所在系所具体执行。答辩委员会成员由3或5人组成,成员须是所在学位点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校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为我校正式职工,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硕士生导师列席答辩会,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或秘书。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秘书宣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3.答辩秘书介绍硕士生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评语。
4.硕士生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不少于20分钟,要对匿名送审修改意见及修改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5.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硕士生回答问题,答辩时间不少于20分钟。
6.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否则为不通过。
7.形成答辩决议书,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如学位论文答辩之日的3个月后还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硕士生可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在学位论文答辩之日的至少3个月后重新启动学位论文匿名送审程序;如达到了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十五章 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通过学院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同时颁发硕士毕业证书。达到了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所有硕士生,如不符合颁发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要求,按照肄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可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1)未通过匿名送审,且不再送审;
(2)未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3)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结业离校的硕士生,可在结业离校一年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位。
若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造成学位信息无法上报而不能获得硕士学位证书,责任由硕士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章 学位申请和结业申请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第三十六条 归档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过程和学位申请中各类文档归档的补充要求》执行。
第十七章 申诉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硕士生如对开题报告答辩成绩、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成绩、匿名评审结果、答辩决议结果等有异议,硕士生应在学院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硕士生提出的申诉及时予以复查,并给予明确答复;如遇特殊情况,还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复审和复议,或另行组织考核、匿名送审或答辩。
如硕士生仍存有异议,可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硕士生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已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撤销其学位并收回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各学院依据本规定,根据各自学位点特点,可提出更高要求,制定学院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需要,可将培养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考核结果纳入硕士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体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于2024年6月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2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其他年级参照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