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建设一流博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提高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导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博导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为强化博导岗位意识,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博导选聘工作,对博导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选聘工作内容包含博导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两部分。博导遴选是对首次申请招收博士生的新导师;博导招生资格审核是对已经聘任的博导年度招生资格的审核。
第二章 遴 选
第四条 博导申请人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政治思想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师德师风高尚,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品行良好,为人师表;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认真履行博导职责,在博士生培养第一线工作。
2.研究方向:应属于我校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3.职称条件: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
4.年龄要求:至申请招生年度的8月31日,人事部门认定的在岗教师,至少满足按基本修业年限培养一届博士生的要求。
5.学术水平要求:在申请的学科专业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研究领域的国际前沿,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结合发表论文、获得奖项、取得专利等方面学术成果进行综合考量,对申请人提出具体要求。
6.科研要求:有适合指导博士生的科研课题,具备足够的科研条件以支撑博士生培养。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提出具体要求。
7.培养经验: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至少讲授过1门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8.副高级职称的申请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正在主持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会科学处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
(2)学术水平或实践能力必须达到所在学院正高级职称的晋职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专业学位类别博导申请人除应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研究方向聚焦国家重大和实际应用需求,近三年主持行业企业实践相关研究课题,具体条件由学院制定,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兼职博导申请人,除需要满足第四条1、2、5款要求外,还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必须为学校人事部门聘任的各类非全职高层次人才。
2.由校内相关学科专业负责人推荐,确保能履行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应确定一位校内博导为联合导师,校内博导为第一导师,共同使用校内博导的招生名额。
第七条 博导遴选工作程序:
1.本人申请:需按规定时间向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党委评价: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所在学院党委对申请人立德树人履职情况及师德师风评价给出意见。
3.专家组评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评审,评审组可由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负责人、学科责任教授或校外同行专家等组成,审核申请人学术水平,并给出评审意见。
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根据博导任职资格要求和学科、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建设及人才培养需要,就申请人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和申报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核。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到会做述职报告。会议应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同意票数大于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审议。学院将通过审议的申请人名单提交至校学位办。
学院应确保博导质量,对副高级职称教师申请为博导的,应从严控制。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确定本年度博导遴选通过名单。
6.校内公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者,通过博导遴选;有异议者,学位办将根据情况采取核查材料、重新审定等措施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第八条 由外单位调入我校的原外单位聘任博导,若调入时与我校人事处签订的《北京交通大学岗位任务书》中提及博导资格,按相应条款执行,否则需在调入我校后重新参加博导遴选。
第九条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整体布局和学校发展战略,两院院士、入选学校“卓越百人计划”者及在培育期内的“青年英才计划(Ⅰ类)”入选者可在其所在学位点直接聘任为博导。
第三章 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条 博士生导师申请招生资格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满足第四条1款要求。
2.在研究生教育教学过程中本人无学术不端行为、无师德失范行为、无教学事故。
3.至申请招生年度的8月31日,人事部门认定在岗的博导,至少满足按基本修业年限培养一届博士生的要求。
4.有主持或参与的省部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且具备足够的科研条件以支撑博士生培养,科研当量不小于学校规定值。
5.按学校要求给在读博士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
6.对于专业学位类别博导,还应正在主持行业企业实践相关研究课题。
7.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提出学术成果、科研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兼职博导招生资格除满足第六条和第十条2款要求外,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兼职博导和联合导师共同承诺培养博士生所需的科研经费和助研津贴由博导本人或联合导师支付。联合导师应具有招生资格。
2.所招收的博士生出现培养质量、学术不端等问题,兼职博导和联合导师承担相同的责任。
第十二条 现有博导申请调整招生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应满足以下条件:
1.调整到其他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招生:应达到拟招生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导招生要求,并在拟招生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具有较好的科学研究成果。
2.申请在多个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招生:
(1)申请兼任其他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博导,应在现已招生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了较好的科学研究成果,并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生。同时应在申请兼任的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具有一定贡献,达到兼任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多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招生的申请人需向所在学院和拟兼任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所在学院提交《跨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申请表》。
(2)原则上兼任的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数不得超过1个。兼职教授原则上不能兼任其它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生导师。
第十三条 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程序
1.院党委审核:院党委对参加招生资格审核研究生导师的师德师风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召开会议,审议博导材料,审议通过的博导名单需公示一周。通过公示期的博导名单提交至校学位办公室;公示中有异议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根据情况采取核查材料、重新审定等措施。
3.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博导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名单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两院院士免于博导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国家“两院院士”评审第一轮的我校有效候选人,可在院士申报当年及次年免于年龄审核;入选学校“卓越百人计划”者或符合“卓越百人计划”直接认定条件者及在培育期内的“青年英才(Ⅰ类)”入选者,自取得称号的3年内,免于第十条4款审核。
第十五条 北京市或一级学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的导师,3年内免于第十条4款审核。
第四章 招生限制
第十六条 招生限制包括限制招生人数、暂停招生资格和取消博导资格。
1.招生人数限制:
(1)招生年度在读博士生超过15人,当年招生人数最多为1人;招生年度在读博士生超过20人,不能招生。
(2)副高级职称博导,年度招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3)招生年度新遴选的博导,第一次招收人数不超过1人。
(4)未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生的博导,隔年招生。新增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或申请招生年度的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科专业领域公认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总计5篇及以上不受限制,但招收人数不超过1人。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招生资格暂停:
(1)招收第一个博士生入学后的6年内,未晋升为正高职称的副高职称博导。
(2)未按学校要求给在读博士生提供助研津贴的博导。
(3)在研究生招生或培养环节出现教学事故的博导。
(4)所指导的同一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在匿名送审中出现三次未通过的博导。
(5)所指导的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未通过的博导。
(6)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在后评估中出现“问题论文”的博导。
(7)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读期间有学术不端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博导资格:
(1)违反教师行为规范,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2)本人有学术不端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4.违反《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校党发〔2018〕38号)相关规定,视违反内容和程度,暂停博导招生资格或取消博导资格。
第十七条 暂停招生资格的博导,再次招生,需提出招生资格申请。取消博导招生资格,如再次招生,需要启动遴选工作和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博导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学院可以在学校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博士生名额应向优秀博导倾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参与学校认定的人才培养专项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其选聘还需遵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异议事项由学校学位办公室接收书面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十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由2025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选聘管理办法》(校办发〔2023〕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