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取得学术成果的基本要求(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教育部、科技部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及《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对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执行。

一、学术成果界定

        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取得的学术成果是指在研究生取得博士学籍后,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的科技奖励、授权专利、智库类成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学科竞赛获奖等。

        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成果,应与博士学位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在其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术成果在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充分展现,是评价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

二、学术成果署名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应均以北京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即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署名单位均为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如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须为该生的第一导师或联合导师(兼职博导选定的校内合作导师),其中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论文。

        2.获得的科技奖励要求:博士学位申请者应作为主要完成人且有个人获奖证书,北京交通大学至少是排名前3位的单位。

        3.授权的专利要求: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一发明人,如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须为该生的第一导师或联合导师(兼职博导选定的校内合作导师)。专利权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

        4.智库类成果要求: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如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须为该生的第一导师或联合导师。第一标注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

        5.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博士学位申请者为主要起草人,北京交通大学为排名前3位的单位。

        6.学科竞赛要求: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

三、学术成果要求

(一)对学术成果分类的说明

        1.一类学术成果

        (1)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被ESI数据库收录的高被引论文(以学校科技处公布的数据为准),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JCR期刊分区表1区期刊(前5%期刊,可ONLine)、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工作委员会)认定的申请博士学位学科领域的顶级国际期刊、顶级国际会议及人文社会科学顶级国内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

        (2)科技奖励:获得国家奖励办核准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且有个人获奖证书。

        (3)授权专利:获得授权专利且转让进款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二类学术成果

        (1)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JCR期刊分区表2区期刊(前20%期刊,可ONLine)、被《新华文摘》转载(论点摘编除外)的论文。

        (2)科技奖励: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核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或国防和军队、各军兵种、国家安全部门核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国家奖励办核准的全国一级学会和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

        (3)授权专利:获得授权专利且转让进款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智库类成果:被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副国级领导同志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智库成果。

        3.三类学术成果

        (1)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JCR期刊分区表3区期刊(前50%期刊)、被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论文。

         (2)科技奖励: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核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或国防和军队、各军兵种、国家安全部门核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国家奖励办核准的全国一级学会和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一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排名前3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

        (3)授权专利:获得授权专利且转让进款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智库类成果:被中央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决策采用的成果,被中央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人(正部级)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成果。

        4.四类学术成果

        (1)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JCR期刊分区表4区期刊(后50%期刊)的论文,被EI数据库收录的期刊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被收录的核心论文为准)。

        (2)科技奖励: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核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防和军队、各军兵种、国家安全部门核准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中央部委、省级人民政府评选并颁发的人文社科类优秀成果奖。排名前3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

        (3)授权专利:获得授权专利且转让进款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智库类成果:被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办局决策采用的智库成果;被中央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人(副部级)作出肯定性批示的智库成果。

        5.五类学术成果

        (1)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CSCD收录的核心期刊、CSSCI收录的来源期刊(核心)论文。

        注:发表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都市快轨交通》上的论文与被CPCI-S、CPCI-SSH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及EI会议检索论文,可以合计为1篇五类学术成果。

        (2)科技奖励:获得国家奖励办核准的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二等奖,国家奖励办核准的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人文社科类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位且有个人获奖证书。

        (3)授权专利:获得授权专利且有转让进款的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智库类成果: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的理论文章(不少于2000字)。

        (5)学科竞赛:获得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教育部组织的全国大学生“挑战杯”、“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性个人奖二等奖(银奖)及以上或团体奖一等奖。

        6.专业学位类学术成果(只适用于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1)学术论文:公开发表五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2)科技奖励: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有获奖证书,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3)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授权专利且转让进款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4)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并获颁布,制定国际、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并获颁布,以公布的标准中参加人员名单为准。

        (5)以本人贡献为主(本人及北京交通大学为排名前3)的科研成果通过了成果鉴定,并获得重大工程应用及同行认可。

(二)工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三类及以上学术成果1项;

        2.四类学术成果2项;

        3.五类及以上学术成果3项,其中至少有1项四类学术成果。

        申请人如果以获得的科技奖励、授权专利、竞赛获奖等学术成果申请学位,仍须至少发表1项五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三)理学门类的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一类学术成果1项;

        2.三类及以上学术成果2项,或五类及以上学术成果2项,其中至少有1项二类学术成果;

        3.五类及以上学术成果3项,其中至少有1项三类学术成果或2项四类学术成果;

        申请人如果以获得的科技奖励、授权专利、竞赛获奖等学术成果申请学位,仍须至少发表1项五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四)人文社科类的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三类及以上学术成果1项;

        2.五类及以上学术成果2项,其中至少有1项四类学术成果;

        3.五类学术成果3项。

        申请人如果以获得的科技奖励、授权专利、智库类成果、竞赛获奖等学术成果申请学位,仍须至少发表1项五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五)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学术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专业学位类学术成果2项,其中至少发表1篇五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四、其他说明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可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制定不低于此标准的学术成果要求,并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作为申请博士学位审核的依据。

        2.本规定中列入统计范围的学术论文,通讯作者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N个共同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计入1/N篇,第一作者有N个作者单位的学术论文计入1/N篇,累计计入最多1篇,累计不足1篇不计入有效学术论文。

        3.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的,或研究生院公派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或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在双方导师联合指导下,从事双方合作课题研究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本规定列入统计范围的且我校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北京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如通讯作者为合作方导师,且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为合作方单位,计入1/2篇,累计不足1篇不计入有效学术论文。

        4.本规定于2020年7月20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学校2020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自2020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2019级及以前博士研究生可参照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