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学术不端行为有哪些?用七个案例告诉你!

严谨的科学态度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营造良好学术生态,需要广大研究生同学共同努力。同学们不仅要在科研问题上攻坚克难,更要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对学术不端“零容忍”,做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学术不端行为有哪些?七个学术不端的案例,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案例 :哈尔滨某高校副教授刘某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研究成果(论文)存在学术抄袭剽窃,且论文的注释栏标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与其论文内容无关,同时其向期刊社提供的所引用2项基金项目事宜均未告知并未征得项目负责人许可。

处理决定 :撤销项目,已拨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刘某三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各类科研项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由七级降为十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副教授降为讲师,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2.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案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反映湖北某高校郝某凭借虚假的SCI论文做基础,2011年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获得资助,2012年又进行了申报。2011、2012年两份申请书中“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部分所列已发表论文中,6篇次英文论文实际署名没有郝某,郝某篡改论文署名,将自己列入论文作者,同时捏造了1篇尚未发表的论文。郝某从未出境,申请书中将自己说成澳大利亚访问学者;其并没有硕导资格,将自己说成硕士生导师。

处理决定 :撤销郝某2011年度面上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郝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给予郝某通报批评。

 

3.论文内容造假且第三方代投

案例 :2017年4月20日,某出版集团的期刊撤销涉嫌同行评审造假的107篇论文,其中一篇论文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为上海某高校教师卢某,论文通讯单位也为该高校。根据调查,该论文实验数据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并由第三方机构提供“语言润色服务”和“代为投稿服务”。论文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卢某为主要责任作者,论文其他作者未参与论文造假和投稿,且对论文被署名不知情,为次要责任作者。

处理决定 :解除与卢某的聘用合同;将其学术不端行为记入科研诚信信用信息系统;追回其利用撤稿论文获得的校级科技奖励奖金;建议撤销其正在执行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承担资格,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建议撤销其申报的2017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资格。

 

4.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案例 :2006年3月, 上海某高校受到举报,指证该校教授杨某在有关申报材料中涉嫌造假。校方调查取证,认定杨某在2005年3月有关博士点的申报材料中,将2004年发表在某杂志不是自己的论文,列入自己第一作者的清单。经查证,该论文并非杨某的学术成果。杨某本人发表在该杂志的论文是申报之后,且杨某是第二作者。杨某在申报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材料时,再次将该论文列入自己第一作者的清单。2006年,杨某在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和面上项目的材料中,将他人承担的国家“十五”攻关项目子课题列入自己承担的科研项目栏。

处理决定 :与杨某解除聘任合同,并解除其该校教授职务资格。

 

5.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案例 :2010年6月,武汉一高校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获悉某杂志对该院职工、副教授张某等于2008年发表在该杂志上的一片学术论文提出质疑。医院和学校调查发现,第一作者张某在未经该院教授孔某同意的情况下,以孔某名义申请邮箱,并用该邮箱以孔某名义(通讯作者)与杂志编辑部联系,模仿孔某在论文授权书上签名。其论文使用的造假图片,系张某在其本人发表的另一论文图片的基础上人为修改而成。杂志于2010年7月撤销该论文,并发布通告谴责其学术不端行为。学校认定,张某违背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情节严重。

处理决定 :解除张某在学校所聘的一切职务(含教师职务)。

 

6.学生论文抄袭,撤销学位

案例 :成都某高校2006级本科生马某,毕业几年后,于2017年被发现在校期间(2009年5月-7月)发表的5篇期刊论文中,2篇为全文抄袭,从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导语、一二级标题、内容和参考文献近乎完全一致。学校启动学术不端调查程序后,认定马某学术不端行为属实。

处理决定 :撤销马某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7.学生学位论文抄袭,学生撤销学位,指导教师同样承担责任

案例 :某高校13级硕士赵某学位论文抄袭同校12级硕士张某论文,经学校调查,认定赵某违反学术道德事实成立。调查中发现,赵某论文指导教师署名为李某,但实际指导论文写作的为已经离职的郭某,李某实际并未真正参与赵某论文指导工作,仅是接受前同事委托对学生论文进行签名,以协助学生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相关手续。

处理决定 :撤销赵某已授予的硕士学位;暂停李某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文字来源:北京交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