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告知书

日期:2020-06-01 17:02:32  阅读次数:12432次

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采取网络远程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学院通知。为了保证考核过程的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特做出如下要求,请参加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提前做好准备。

一、考核前考生要确保考试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

1. 须备有安静独立房间,独自参加网络远程考核。

2. 须具备有线宽带、WIFI、4G/5G网络等两种以上网络条件,要提前测试网络环境,确保网络信号良好且能满足考核要求。

3. 须备有支持双机位模式的电脑或智能手机,一台设备(第一机位)从考生正面拍摄(需保证考生本人面部及上半身、双手出现在视频画面正中间且清晰可见),另一台设备(第二机位)从考生侧后方45°的位置拍摄,用于监控考生所处考核环境,保证设备电量充足,考核过程中不断电。

4. 须备有麦克风、摄像头等可进行正常视频通话的设备,摄像头可以进行360度旋转以便在开考前让工作人员查看四周环境,包括桌面,具体设备按照学院要求准备。

5. 须提前安装好学院指定的网络远程考核软件且熟练操作,并配合学院进行功能测试。如有困难及时向学院反映,做好沟通。

二、参加网络远程笔试考核的需准备的用品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准考证。

3.黑色字迹签字笔和空白A4纸若干(每页均按照附件模板排版,可手写)。

4.准考证上要求准备的其他考试用品。

三、考试期间考生要遵守网络考核考场规则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从考试工作人员关于网络远程考场入场、离场、打开视频等指令,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网络远程考核考场及其他相关网络远程场所的秩序。

2.考生应按要求备妥软硬件条件和网络环境,提前安装指定软件并配合软件测试。按规定时间启动指定软件或登录指定网络平台参加网络远程考核。

3.考生必须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按照规定时间进入指定的网络考场参加网络远程考核,考前和考中按照考试工作人员要求360度展示个人考核环境并主动配合身份验证核查等。考核期间不允许采用任何方式变声、更改人像。

4.考生应选择独立房间,独自参加网络远程考核。整个考核期间,房间必须保持安静明亮,房间内不得有其他人,也不允许出现其他声音。不得由他人替考,也不得接受他人或机构以任何方式助考。考核期间视频背景必须是真实环境,不允许使用虚拟背景、更换视频背景。除我校或招生学院明确指定相关资料外,考试场所严禁存放其他具有存储、收发、查询功能的设施设备等。

5. 考生在考核过程中音频、视频必须全程开启,全程正面免冠朝向摄像头,保证头肩部及双手出现在视频画面正中间。不得佩戴口罩,保证面部清晰可见,头发不可遮挡耳朵,不得戴耳饰,不得戴耳机。

6.在笔试考核过程中,考生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书写考生编号、姓名、报考专业、考试科目等信息,凡不按规定书写,漏写、错写或者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在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考生不得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7.笔试开考15分钟后,视频考场锁定,迟到考生不准参加当科考试。考生提前提交答卷后不得再进行续考,不得离开远程网络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将答题纸逐页拍照(保证图片清晰,整幅A4纸在图片内),笔试结束后5分钟内按照学院要求回传答卷。考生提交答卷后不得再进行续考。

8.笔试过程中,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9.面试全程考生应保持注视摄像头,视线不得离开。面试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阅资料。学院有特殊规定者,以学院规定为准。

10.考核期间考生不得录屏、录音、录像。

11.考核期间考生不得私自离开视频现场或中断视频,如发生设备或网络故障,应主动采用学院规定方式与招生学院保持沟通。

12.考核结束后考生应按考试工作人员指令离开网络远程考核考场,不得再次进入。

13.禁止泄露或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核相关信息。

14.如考生不按规定参加考核(包括无故不参加网络远程报考资格审查、设备及考场环境测试等),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报考资格。面试当天,考生面试专业全部考生面试结束后10分钟内,未能联系上的考生,即视为放弃我校报考资格。

15.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四、考生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考试纪律,诚信考试,不作弊。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