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5-11-2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毕业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读博士研究生,以及博士结业人员。

第二章  毕业要求

 第三条  满足《北京交通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规定》第三条、《北京交通大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博士毕业。

 第四条  申请博士毕业的创新成果需要至少满足《北京交通大学规范各学院(学科)制定申请博士研究生学位应取得创新成果要求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创新成果分类中任意一项。

第三章  申请毕业程序

  第五条  申请博士毕业可与申请博士学位合并进行,按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和程序执行,见《北京交通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规定》。

申请过程中,对预答辩、匿名和公开送审、答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某一环节没有通过的,如不再继续申请学位,已通过的环节可直接认定为完成了申请博士毕业的相应环节,未通过的环节按单独申请博士毕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单独申请博士毕业的要求和程序。

(一)预答辩

博士毕业可采用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形式,为保证质量,由学位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落实此项工作。

1.预答辩小组

在完成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初稿后,经导师审阅并同意,博士研究生可向学位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预答辩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组织3至5位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小组设组长1人。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参加预答辩,可以就内容提问,但不担任小组成员。

2.预答辩程序

预答辩小组应对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初稿进行全面、细致、充分的预审。

预答辩包括:

(1)报告:博士研究生对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报告及回答问题。

(2)评价:预答辩小组对研究内容、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量、理论和实验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进行评价。

(3)提出修改意见:预答辩小组详细指出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意见书》(以下简称“预答辩意见书”)

3.预答辩结论

(1)合格:预答辩合格者,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做出修改说明,并由导师审阅后,提出毕业答辩申请(附“预答辩意见书”),进入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环节。

(2)不合格: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根据专家意见对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全面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二)送审

学位点所在学院负责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的资格审核,主要审核博士研究生是否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各环节,是否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送审方式(匿名或公开)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1.申请的条件

(1)最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1个月前提出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申请。

(2)达到《北京交通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

(3)通过预答辩。针对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做出了认真、详细的修改,提交修改说明。

2.审核的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意见书》,须填写详细的预答辩意见及结论。

(2)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报告》首页,须导师签署意见。

(3)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申请书》,须导师签字。

(4)填写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书》。

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述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申请书》签字后,发放《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审批材料》,一式两份。

3.送审份数

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不少于5份,评阅人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送审时效

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送审评阅意见须在答辩前一周完成。

5.送审意见反馈

由学院组织的博士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申请人可到学院研究生科领取评阅意见。由导师组织的博士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导师从评阅人处取回。

(三)送审结果处理

1.评阅意见均为“A”或“B”,申请人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同意举行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2.评阅意见中有“C”,学校不再受理其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同时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3.自最后一份评阅意见返回学校之日起,6个月内未举行答辩,学校不再受理其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同时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4.关于评阅意见A、B、C的说明:

A:达到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要求,按评阅意见做出修改,同意申请答辩;

B:基本达到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要求,但需对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后方可申请答辩;

C:未达到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要求,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申请。

(四)答辩

1.答辩申请和审核

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通过后,申请人按评审专家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审核定稿。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指定的质量监控小组对修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在答辩前3—5天,经导师同意,向学院提出毕业答辩申请。

2.答辩委员会组成

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校内外专家组成,成员应是申请人的预答辩小组成员或评阅人。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为我校正式职工,具有助教及以上职称。申请人的导师须参加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不参与答辩决议的讨论。

3.答辩程序

(1)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其他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3)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和评阅人评语(如评阅意见书中有修改说明的,需要进行修改说明介绍)。

(4)申请人报告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要对预答辩及评阅专家的修改意见及修改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入答辩记录。

(5)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申请人回答问题,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

(6)答辩委员会对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答辩情况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否则为不通过。

(7)形成答辩决议书,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决议。

4.答辩时效

通过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的,原则上需在6个月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毕业申请材料,逾期未报送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毕业申请,同时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5.答辩委员会作出不通过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决议的,学校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

(五)毕业审核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定期审核所负责学位点的博士毕业申请材料,其中应包括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后的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终稿和修改情况说明,确定建议是否同意博士毕业的人员名单。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同意博士毕业决议时,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议事项同意票数大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博士毕业、结业申请的审核材料及结果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审核

研究生院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博士毕业、博士结业申请材料及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复核者,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四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七条  颁发博士毕业证书的条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通过研究生院的复核,颁发博士毕业证书。

第八条  颁发博士结业证书的条件: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博士研究生,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可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一)完成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未送审或不再送审;

(二)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未通过送审,且不再启动送审程序;

(三)未举行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四)未通过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五)未通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博士毕业的审核。

第九条  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一)博士结业后,自取得结业证书之日起2年内,可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送审通过后举行答辩。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学位。逾期未申请者,学校将不再受理。

(二)博士结业后,自取得结业证书之日起2年内,可提交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送审。送审通过后举行答辩。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申请者,学校将不再受理。

第五章    

第十条  申请人在毕业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如违反学术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已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撤销其学位学历并收回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博士毕业论文撰写规范和实践成果形式,参照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要求。

第十二条  材料的保存和归档参照《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过程和学位申请中各类文档归档的补充要求》执行。仅申请博士毕业答辩的,在完成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且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毕业后,将修订后的博士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材料装订成册,交学院存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学校第十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由2025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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